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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车的时候交了定金,提车的时候却被4S店要求购买附加产品,如不购买只能继续等待。遇到这样的事情,有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加价提车的无理要求。而刘某则将4S店起诉至法院,最终获得了双倍赔偿。
近日,记者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刘某与某汽车4S店签订了一份“销售定单”,约定定购一台该品牌车辆,预提时间为当月的25日。刘某随即向4S店交付了定金3000元。到了合同约定的交车日期,4S店不仅未能向刘某交车,还告知其半个月后会有一批车辆到货,但该批车辆带有原厂的前装、行李架、脚踏等外部装饰,如果想提车,需要购买这些外部装饰。刘某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,4S店则表示,如不接受购买外饰,则还需要继续等待,具体什么时间提车不能确定。刘某当即决定不在这家店购买汽车,要求4S店将定金退回。4S店则以“销售定单”中约定提车时间仅为预计日期为由,认为并未承诺具体交车日期,未迟延履行交车义务,拒绝返还刘某交付的定金。刘某诉至法院,请求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。
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二条、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解释规则,结合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,从《民法典》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公平原则、诚信原则角度进行总体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,认为消费者与汽车4S店在车辆买卖合同中仅约定“预提时间”时,不应简单理解为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,在销售商不能对未交付车辆的理由、宽限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,应认定“预提时间”为交车履行期限。于是法院判决4S店向刘某双倍返还购车定金6000元。
在此,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,由于个别经销商不诚信等原因,汽车买卖消费类纠纷时有发生。特别是消费者订购车辆时签订的格式合同中,某些合同条款文义含混不清,销售商规避基本的合同义务,消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遇到这种情况,消费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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