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
上证科审(再融资)〔2023〕22 号
(资料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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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
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
心意见落实函
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:
根据《证券法》
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(试
行)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
等有关规定,本所对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
司或发行人)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
审核,审核中心会议讨论形成如下问题,请予落实:
请发行人说明:(1)本次募投产品之一双氯芬酸钠缓释片
未能在首家厂商通过一致性评价后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,
该产品被纳入本次募投的合理性及可行性,对本次募投和公司生
产经营的影响,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。(2)结合主管部门关
于一致性评价的监管要求、同类竞品申请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情
况,进一步说明公司已通过和正在推进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情况及
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,本次募投项目其他涉及产品是否存在不能
及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风险。
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。
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。若回复涉及
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,请以楷体加粗标明。
上海证券交易所
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
主题词:科创板 再融资 落实意见函
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3 年 02 月 09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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